实用新型用于保护新的、具有创造性步伐并适于工业应用的发明创造。下列各项的原理及活动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主题:
1.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2.美学创作;
3.用于智力活动、娱乐、商业活动的计划、规则和方法以及数据处理系统的程序;
4.信息的再现;
5.生物技术发明。 另外,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发明创造、动植物品种以及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德国实用新型采取登记制+检索报告制度。 实用新型登记的保护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届满于10年后申请月的最后一天。
Q: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创新性要求
答: 德国实用新型实行相对新颖性标准。如果一项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属于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应当认定其具有新颖性。现有技术包括申请日前,公众通过书面记载或者在本法适用地域内公开使用,能够公开获得的任何知识。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的书面记载或公开使用,如果是建立在申请人或者其原权利人的构想基础上的,不应当认为是现有技术。如果一项实用新型的主题能够在包括农业在内的任何一种产业中制造或者使用,应当认为其是适于工业应用的。 对于创造性要求,德国实用新型法第1条第1款规定,实用新型用于保护新的、具有创造性步伐并适于工业应用的发明创造。而德国发明的创造性要求表述为:具有创造性活动。因而德国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为“具有创造性步伐”,与发明的创造性要求在表述上存在差别。然而根据德国学者相关研究以及有关判例,德国实用新型创造性与发明的创造性要求的差别并不明显。
Q:计算机软件可以申请专利吗?
答:如果只是计算机软件,属于人类智力活动的方法和规则,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该发明是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通过计算机执行按上述流程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的控制或处理的解决方案,是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的。
Q: 申请途径有哪些?
答:可以直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出德国的国家专利申请,也可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简称“巴黎公约”)的规定,在规定的优先权期限内,要求其在本国或外国的在先申请为优先权进行国家专利申请;依据PCT条约的规定,通过PCT国际申请直接进入德国国家阶段;依据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简称EPC)的规定,先在欧洲专利局(EPO)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授权之后在德国办理登记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