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Patent for Utility Model)是三种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中的一种,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中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和技术水平要求较发明专利低,但实用价值大,在这个意义上,实用新型有时会被人们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指的产品形状, 是指可以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实用新型专利指的产品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巴黎公约》没有规定实用新型的概念,但规定实用新型享有发明专利的利益。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协议》也没有单独规定实用新型这一专利类型。
Q:在哪些国家和地区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答: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有约120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实用新型或类似的制度,其中有93个国家和地区有本国或本地区的实用新型制度,另外27个国家分别作为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的成员国引入实用新型制度。在“一带一路”沿线,有37个国家或地区设立了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不含中国)。目前已知,11个国家的实用新型采用单独立法,分别是:爱沙尼亚、奥地利、丹麦、德国、芬兰、韩国、捷克、罗马尼亚、日本、斯洛伐克、匈牙利。
Q: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哪些客体?
答:世界范围内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主要可以归纳为3类:
(1)对产品及方法均给予保护(是指除实用新型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不予保护的对象以外的所有产品、工艺和方法,与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相同);
(2)仅保护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是指除实用新型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不予保护的对象以外,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进行改进的产品,材料、组分不在保护之列);
(3)保护所有产品(是指除实用新型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不予保护的对象以外的所有产品,包括材料、组分等)。
Q: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时限?
答: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各国/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
(1)中国、德国、日本等45个国家和地区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10年且不可延长,其中奥地利的保护期限起算日期为申请日当月最后一天,肯尼亚的保护期限起算日期为授权日。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也为10年。
(2)印尼、乌拉圭、韩国、阿联酋、马来西亚等5个国家和地区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10年且可延长。
(3)埃及、菲律宾、柬埔寨、希腊等12个国家和地区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7年且不可延长;
(4)罗马尼亚、泰国、中国澳门等5个国家和地区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6年且可延长至10年;
(5)法国、乌克兰等3个国家和地区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6年且不可延长;
(6)巴西、葡萄牙等5个国家和地区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15年且不可延长。
Q: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有什么不同之处?
答:1.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 2.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较发明低,原来都称为小发明小创造,但实用性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