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于1981年颁布《专利法》,并于1989年颁布《工业产权法》。目前,越南实施的《知识产权法》是越南国民大会于2005年11月29日通过,并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NOIP)是越南知识产权事务的行政主管机构。
越南是多项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条约的成员国。越南于1967年加入《巴黎公约》,1970年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成员国。随着新近加入WTO,为履行使国内法符合TRIPS规定的义务,越南正逐步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体系。目前,越南共有3种专利保护类型:发明专利、实用专利(utility solution patent)和外观设计专利。
《越南民法》第783条规定,实用技术如具有新颖性并可付诸工业应用,则可授予专利权,创造性不是实用专利授权的必要条件。
实用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10年。申请语言为越南语。
Q:越南不能授予发明和实用专利的项目有哪些?
答:(1)、科学发现和原理;
(2)、商业规则和方法;
(3)、教育、教学和培训方法;
(4)、驯兽方法;
(5)、语言学习方法、信息处理方法、分类方法以及文件编辑的方法;? (6)、建筑设计规划和设计项目;
(7)、只有妆饰或美化作用,没有技术含量的设计; (8)、符号、日程表、规章制度;
(9)、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学方法;? (10)、植物和动物品种;
(11)、对人体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
Q:越南实用新型专利的创新性要求
答:如果实用方案注册申请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在国内外没有使用公开、书面公开或者以其他形式公开,则视为具有新颖性。越南实用方案专利的新颖性要求为绝对新颖性。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在国内外使用公开、书面公开或其他形式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具有创造性进步,不能由本领域平均知识水平的人员简单地创造出来的实用方案具有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