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于1981年颁布《专利法》,并于1989年颁布《工业产权法》。目前,越南实施的《知识产权法》是越南国民大会于2005年11月29日通过,并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NOIP)是越南知识产权事务的行政主管机构。
越南是多项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条约的成员国。越南于1967年加入《巴黎公约》,1970年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成员国。随着新近加入WTO,为履行使国内法符合TRIPS规定的义务,越南正逐步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体系。
《越南民法》第782条规定,发明技术如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并可付诸工业应用,则可授予专利权。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
申请语言为越南语
Q:越南不能授予发明和实用专利的项目有哪些?
答:(1)、科学发现和原理;
(2)、商业规则和方法;
(3)、教育、教学和培训方法;
(4)、驯兽方法;
(5)、语言学习方法、信息处理方法、分类方法以及文件编辑的方法;
(6)、建筑设计规划和设计项目;
(7)、只有妆饰或美化作用,没有技术含量的设计;
(8)、符号、日程表、规章制度;
(9)、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学方法;
(10)、植物和动物品种;
(11)、对人体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